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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王小成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5-23 17:38 浏览量:979

2014年10月,犯罪嫌疑人余某在没有与江都名城项目签订具体承建合同的情况下,以江都名城项目总承包的名义将该项目的劳务发包给李某,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向李某收取保证金35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1月25日前完善所有劳务施工合同手续,进场施工。在2015年1月21日余某失去联系,XX公司及江都名城投资人张某均不认可余某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余某个人行为,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归案后余某认罪态度好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辩护人认为,余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余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与方圆公司谈判了很多次,余某是想把工程承包下来,将劳务发包出去,只是自己资金实力有限,未能签订总承包协议。辩护人认为,认定余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XX人民检察院做出免予余某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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