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小成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5-26 19:29 浏览量:1144
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贾某隐瞒公司无资金履行项目投资能力,委派其弟为工程部负责人与XX镇五个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夸大实际工程量,并以交纳保证金后才能进场施工的方式先后骗取10多家施工队交纳的工程保证金或预付金共计1400多万元。
XX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处贾某之弟有期徒刑6年。本人接受被告贾某之弟亲属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贾某之弟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2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得到省高院的认可,认定贾某之弟构成自首,判处贾某之弟有期徒刑4年。